114年第二次成績通知單申請證照費修正說明
一、測驗結果經評定為合格准予發證者,應檢附合格證照者資料表(如附件)、本測驗成績通知單影印本、附貼妥足額掛號郵資(一張為36元二張以上為44元)並寫好收信人(合格考生)詳細住址及姓名之A4信封1個及證照製作費每類新台幣100元之郵局匯票(二類以上可合併買)【受款人:中華財政學會;地址:100-53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2段100號903室;電話:(02)23958755】,以掛號郵寄回本會(封面請註明申請合格證照)。
二、合格標準:以70分為合格標準。(滿分為100分)合格證書共劃分為以下三個等第:總平均分數在90分以上者為「特優等」;80分至89分為「優等」;70分至79分為「甲等」。
三、「合格證書」將自114年11月28日(星期一)起,以收到合格者之郵局匯票經核對無誤後陸續寄發。寄發後7天內,如尚未收到合格證照,請以書面傳真或郵寄告知本會,經查明後予以補發。請務必在收到成績單後30天內申請合格證。
四、採團體報名者請向各校承辦單位提出合格證照者資料表,並依本會「委託辦理財稅專業證照測驗團體報名」作業手冊之「接受全部合格生申請合格證照之程序」辦理之。
五、成績複查:
(一)測驗結果經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114年11月21日(星期五)前,以採書面(用郵局限時掛號)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以郵戳為憑)。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科新台幣50元整(得以面額5元以上之當年發行之有效郵票抵繳),並附上書寫正確住址及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一個。(可以簡單申請用成績影本上面註明申請復查+回郵信封+工本費寄本會)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係由人工再重新閱卷,不得要求閱覽或複印答案卷或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