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財政學會財稅專業證照特種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9月9日第5屆第8次理事會議通過
一、 中華財政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回饋考生及驗證本會證照取得者之租稅知能精進程度與貢獻,特訂定本會財稅專業證照特種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凡取得本會所主辦之下列在有效期間(三年)內的財稅專業證照之ㄧ,並考取第三點所列舉之國家證照或證明者,得向本會申請本獎學金:
(一)個人租稅申報實務。
(二)營利事業租稅申報實務。
(三)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實務。
(五)營業稅申報實務。
(六)財產稅申報實務。
(七)稅務會計實務。
三、申請本獎學金者應取得下列甲級或乙級國家頒發的證照或證明:
(一) 甲級證照或證明:指取得相當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或特種考試三等以上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且應考科目包括稅務相關法規之及格證照或證明。
(二) 乙級證照或證明:指取得相當於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或取得本要點第二點第(三)款至第(七)款之五張及格證書,且應考科目包括稅務相關法規之及格證照或證明。
四、本獎學金之核發標準如下:
(一) 取得甲級證照或證明者,每張發給獎學金新臺幣壹仟元。
(二) 取得乙級證照或證明者,每張發給獎學金新臺幣伍佰元。
五、 本要點所訂獎學金之核發標準,應以當年度編列獎學金總預算新臺幣拾萬元限額內支應之;如申請總金額超過獎學金總預算金額,應按合格申請人數予以按比例向下調整之。
六、本獎學金之申請期間為113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提出獎學金申請之本會證照需為申請截止日前三年內(本會所頒發證照之有效期限;即111年至113年)取得者。
申請人取得之甲級或乙級證照或證明須在取得本會第二點所列舉證照之後,且每一張本會證照及申請人取得第三點之甲級或乙級證照或證明,據以申請本獎學金以一次為限。
七、本獎學金之年度預算金額須經本會社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刊載於當年度本會主辦之各項證照測驗說明書內。本獎學金之申請書格式授權由本會秘書處另訂之。
八、本要點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陳請理事長核定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