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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財政學會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委員會設置要點


(95.01.07第2屆第1次理事會通過)

  1. 中華財政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事宜,依據本會「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特訂定「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組織「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2.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理事長擔任之,綜理會務,並負責召集全體委員會議;置總幹事一人,由本會祕書長擔任;置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聘請本會理事、大專校院相關系(科)主任及相關職業公會理事擔任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

  3.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 規劃、審議本會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之各類證照測驗報名資格、學科及術科測試委託辦理、監評人員甄審訓練與考核、題型題庫設置與管理、合格標準、合格證書之發證與管理、經費收支等相關事宜。

    • 規劃、審議本會有關實施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之證照種類開發、試題命製與閱卷、測驗作業程序、學科及術科監考與試場須知、試題疑義與成績複查之處理、偶發事件之處理等相關事宜。

    • 規劃、審議本會有關實施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有關之其他相關事務。

  4. 本委員會辦理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之費來源,以考生報名費及出售簡章、題型題庫參考書籍等收入支應之,並應以每期總收入之20%以上回饋本會;如經費來源不足致回饋比例未達下限標準,應專案送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本委員會辦理各項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之預、決算應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

  5. 本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委員間互推一人為主席。本委員會須應出席人數過半數出席方得開議,議決以多數決為之。

  6. 本委員會下設測驗業務組、會計組、總務組、試務組、題型題庫組及資料處理組,各置組長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本會會員中具相關業務經驗者聘請之。組長下設幹事若干人,由組長會同總幹事遴選後,報請主任委員聘用之。

    各組職掌如下:

    • 測驗業務組:

      • 典守本委員會印章。

      • 本測驗之宣傳、撰擬與發佈本委員會有關測驗之文稿、開會通知及擔任會議記錄等事項。

      • 測驗簡章、報名表、准考證、答案卷、各種書表、封袋及及有關測驗規章之擬訂、準備與分配事項。

      • 考生參加測驗各項問題之答覆及通知等事項。

      • 建立本測驗之各項基本資料,提供試務組推動業務之需求。

      • 測驗合格人員榜單之核對與發佈。

      • 測驗結束後各項試務資料之處理、移交及編寫工作報告等事項。

      • 各組之協調與連絡事宜。

      • 製作各項統計報表。

      • 合格證書之發證與管理事項。

      • 其他有關試務之一般事項。

    • 會計組:

      • 關於預算編列、彙整及決算事項。

      • 關於經費收支審核事項。

      • 關於經費收支登記事項。

      • 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 總務組:

      • 辦理測驗有關場所(試場、試務辦公室、闈場、報名現場、閱卷場所及成績作業場所)之佈置、復原及水電修繕等事項。

      • 辦理物品及表件採購、簡章印製及發售事宜。

      • 工作人員之交通及物品之運送等事宜。

      • 試務工作期間之夜間及假日值勤事宜。

      • 文件收發、繕印事項。

      • 負責經費之出納事項。

      • 題型題庫參考書籍出版及發售事宜。

      • 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 試務組:

      • 報名表及准考證之擬訂。

      • 建立考生基本資料如身分證號、姓名、出生年月日、地(網)址等。

      • 整理報名卡。

      • 處理考生對報名及准考資料之疑義。

      • 整理考生書面審查(資格)資料。

      • 製作報名人數統計表,並分送相關工作組參考。

      • 各測驗科目之命題規則、命題資料袋之擬訂、製作及發送等。

      • 負責選題委員之敦聘作業。

      • 各科目試題之整理、保管、保密、交印及製卷等事項。

      • 答案卷之印製、編號、彌封、裝袋、保管及移交等事項。

      • 闈場之佈置、安全、警戒、保密與突發事件之處理等事項。

      • 規劃試題之印製作業及保密等事項。

      • 各試場(區)試題數量之分配、試題封袋製作、封裝、移交等事項。

      • 洽借與規劃試場。

      • 編配試務及主、監試人員。

      • 彙編試務相關表件及試務、監試人員工作手冊。

      • 製作試場分配表、座次表、考生座位號碼貼紙及試場平面圖表等。

      • 佈置、公告與檢查試場及試務辦公室等場地。

      • 試務、試題及答案卷等相關考試資料之保管及移交。

      • 其他有關報名、選題、製卷、印題及考試之作業事項。

    • 題型題庫組:

      • 負責命題及審題委員之敦聘作業。

      • 各科目試題之彙集、整理、校對、查證、保管與保密等事項。

      • 支援命題及審題委員之各項需求。

      • 負責各科目題型題庫之更新作業。

      • 建立命題及審題委員之人才庫和評鑑表。

      • 其他有關題型題庫建檔之相關作業事項。

    • 資料處理組:

      • 本委員會網站之架設。

      • 各項試務作業之網路傳輸。

      • 處理本委員會各項網路作業。

      • 報名考生資料接收、建檔、分析。

      • 取得考生各項測驗原始成績檔案等事項。

      • 考生成績總分及排名之核算事項。

      • 印製考生成績通知單。

      • 辦理考生申請複查成績事項。

      • 印發各科目合格分數及合格考生基本資料。

      • 印製及移交合格考生通知單及榜單。

      • 學科電腦答案卡之規劃、設計事宜。

      • 提供學科、術科試題鑑別度與難易度統計分析資料給相關工作組。

  7. 除有關試題命製、術科人工閱卷及合格證書之發證與管理作業外,其他試務工作若委託國內具舉辦專業能力測驗經驗並著有績效之公益法人組織辦理,則前條各組之組別及職掌應適度配合調整之。

  8. 本委員會委員及各組人員,若有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報考時,應自行申請迴避。

  9. 本要點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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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財政委託辦理考試要點


(95.2.25本會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委員會第1次會議訂定)
(95.4.15本會第2第2次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新條文 說明
中華財政學會委託辦理考試要點 要點名稱
一、中華財政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本會「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會委託辦理考試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參照考試院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 訂定本要點之依據。
  • 本會「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實施辦法」第七條後段規定:「有關試務工作委託事宜,由本會測驗委員會訂定,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之。」。
二、本會為辦理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得將測驗之全部或部分試務委託有關機關、學校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辦理。
  • 規定得接受本會委託之有關機關、機構或團體範圍。
三、本會於認定得接受本會委託之受託單位時,應考量下列事項:
  1. 成立或設立已滿一年以上,著有聲譽。
  2. 有具體績效足證具有辦理類似測驗或考試之經驗及能力。
  3. 辦理該項測驗所預定投入之設備、人力、場所、執行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劃,具實際可操作性。
  4. 財務、業務健全之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
  5. 其他與公信力有關之事項。
前項各款之斟酌權數,應就該項測驗擬定評估標準,作為第四點及第五點評估決定之依據。
  • 訂定本會於認定得接受本會委託之受託單位時,應考量之重要事項。
四、受託單位經理事會核定後,應與之訂定書面契約。
  • 規定委託程序。
五、本會為前二點之評估時,應組織評估委員會,由理事長指定本會理事5至7人擔任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席。評估委員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評估委員會評估結果,應由理事長核定之。
  • 規定評估委員會之組成。
  • 規定評估結果,應經理事長核定。
六、受託單位應組織試務委員會,依據本會證照測驗委員會設置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測驗事宜。
  • 規定受委託之受託單位,應組織試務委員會。
七、受託單位應依據本會有關規定及理事會、測驗委員會會議之決定,辦理下列全部或部分測驗事項:
  1. 考試日程之排定。
  2. 籌印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3. 受理報名。
  4. 應考資格之審查。
  5. 試務委員會之籌組及召開。
  6. 試卷之印製、彌封、收發及保管。
  7. 彌封姓名冊之保管。
  8. 試題之命擬事宜。
  9. 試題之收取及保管。
  10. 試題之繕印及分發。
  11. 試場之洽借及佈置。
  12. 監場人員之選聘、監場工作之分配與執行。
  13. 試卷之評閱事宜。
  14. 試題疑義之處理。
  15. 成績之登校、核算及統計。
  16. 試題難易度及鑑別度分析及統計。
  17. 成績之複查。
  18. 接受考生申訴事宜。
  19. 其他有關考試或測驗事項
前項有關第5目、第8目、第13目、第14目有關測驗事宜,由試務委員會辦理。
  • 規定得委託受託單位之全部或部分測驗事項。
八、受託單位應參照本會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五點之規定組織分工組別辦理試務。
  • 規定受委託辦理測驗事務之受託單位應組織分工組別辦理試務。
  • 本會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五點之規定:「本委員會下設測驗業務組、會計組、總務組、試務組、題型題庫組及資料處理組…」。
九、受託單位於測驗報名前,應將下列表件函送本會理事會核備:
  • 工作預定進度表。
  • 試務各分工組之組長以上人員名冊。
  • 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 收支概算表。
  • 規定受委託辦理測驗事務之受託單位,於測驗報名前,應函送本會之表件。
十、委託辦理測驗時,本會理事會應指派人員指導受託單位辦理測驗事務。
  • 規定本會理事會應指派人員指導受託單位辦理測驗事務。
十一、測驗辦理竣事,受託單位應將測驗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函送本會理事會核備。
  • 規定測驗辦理竣事後之關係文件核備事宜。
十二、受託單位受委託辦理測驗事務之試務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用。
  • 有關測驗之試務經費之預算編列與支用。
十三、辦理試務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循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違者移送法辦。
  • 規定辦理試務人員應嚴守秘密。
十四、本要點由本會證照測驗委員會訂定,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明訂本要點之訂定與修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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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財政證照命題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 注意事項 期程
訂定命題規則    
函請各大專院校及業界推薦題庫命題委員及審題委員    
選定題庫命題委員及審題委員    
訂定命題範圍、體例及命題費給付標準    
函請命題委員於限期內依規定範圍命題    
收集及彙總題庫初稿並支給命題費    
函請審題委員於限期內依規定審題    
收集及彙總審定之題庫並支給審題費    
聘請命題專家複審題庫並支給複審費    
編輯題型題庫    
題型題庫印刷(草本)    
向國家圖書館申請ISBN編碼    
題庫校稿    
題庫出版銷售(送國家圖書館備查)    
函請各大專院校重點選題(考題的十倍)    
公告重點複習題    
選定出題委員(稅務代理業界)出題(考題的1.1倍)    
本會理事長指定理監事負責定題工作    
印製考題    
封裝考題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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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財政財稅專業證照測驗實施辦法


(94.12.17本會第1屆第4次會員大會通過)


(100年12月10日本會第4屆第1次會員大會討論修正第四條條文)

  1. 中華財政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政府積極推動專業能力證照制度,並提振大專校院財稅系科學生之財稅理論與實務操作能力及職場競爭優勢與自信心,依據本會設立宗旨與任務,特訂定「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落實建立財稅專業能力證照制度。

  2. 本辦法係參照「職業訓練法」第六章有關技能檢定之規定訂定相關實施要點。

  3. 本會為建立財稅專業能力證照制度,應於本會理事會之下增設「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委員會」(以下簡稱測驗委員會),負責訂定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作業相關規定。有關測驗委員會之設置要點,由理事會另訂之。

  4. 財稅專業能力證照制度之證照種類劃分如下:

    • 實用類證照,包括三種證照: 

    •        個人租稅申報實務(含「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財產稅申報實務」兩項證照)

    •        營利事業租稅申報實務(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實務」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申報實務」兩項證照)

    •         稅務會計實務

    • 進階類證照,包括二種證照:

      • 個人租稅規劃

      • 營利事業租稅規劃

    • 專業類證照:綜合租稅規劃證照。

    每種證照測驗科目均包括「法規」(學科)與「實務」(術科)兩科。實際辦理之證照測驗種類,由理事會決定之。

  5. 有關實施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之各類證照測驗報名資格、學科及術科測試委託辦理、監評人員甄審訓練與考核、題型題庫設置與管理、合格證書之發證與管理等相關規定,得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及考選部相關作業規定,由測驗委員會訂定,送經理事會備查後施行之。

  6. 有關實施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之證照種類開發、試題命製與閱卷、測驗作業程序、學科及術科監考與試場須知、試題疑義與成績複查之處理、偶發事件之處理等相關規定,得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及考選部相關作業規定,由本會測驗委員會訂定,送經理事會備查後施行之。

  7. 為節約實施本證照之試務工作費用及精簡人事,除試題命製、術科人工閱卷及合格證書之發證與管理作業外,其他試務工作得委託國內具舉辦專業能力測驗經驗並著有績效之公益法人組織辦理之。有關試務工作委託事宜,由本會測驗委員會訂定,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之。

  8. 本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並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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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財政專業能力證照測驗命題規則

 

  1. 中華財政學會(本會)依據本會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題型題庫設置及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5點第5項規定,並參照考試院「命題規則」,訂定本會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命題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2. 學科題型題庫之擬定,須注意下列各點:

    1. 測驗科目有課程標準或綱要、法律、法規及參考書籍者,應參照命題。無課程標準或綱要及參考書籍者,應就該科目之重要部分命題。並應避免深奧、冷僻及未有定論或具時效性之試題;且均應註明出處及頁次,以備審查委員審閱。

    2. 每一題試題為四選一之單選題,每題作答時間約為35秒鐘,應衡量作答時間,命擬適當之考題。

    3. 試題之命擬,應注意知識、理解、應用、分析、綜合、評鑑等各層次之分佈,並減少純記憶性之試題。

    4. 試題應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必須重組文句,用字除解題所需要件外,宜力求簡明扼要,並避免模稜兩可之文字。

    5. 各題題幹字數,以低於30個字為原則;各題選項數一律為(A)(B)(C)(D)四個選項,每題除正確答案外,其他選項應皆具誘答力。

    6. 各科目試題之難易程度,分難、中、易三等,其比例依序以25%、50%、25%為原則。

    7. 試題中之專有名詞或術語,應採已被確認並普遍使用者;如係引自外文,應於譯名後附註原文,且以英文打字或以英文印刷體小寫書寫,以求清晰明確。

    8. 各試題不論是否單一或成組,應彼此獨立,試題中不可夾有暗含其他試題正確答案之字句。

    9. 同一試題各選項如有相同文字,宜置於題幹中敘述,並按邏輯順序排列;如為數字時,應由小而大或由大而小之順序排列。並避免重疊。

    10. 題幹中避免使用否定語詞,如須使用,應於該語詞下方加一橫線或以以粗黑體字顯現,但以不超過命擬題數20%為原則;選項中儘量少用「以上皆是」或「以上皆非」。

    11. 試題命擬委員命題時,應使用定式題卡,以原子筆、鋼筆繕寫或打字(附磁碟片檔),並簽名或蓋章。

  3. 術科題型題庫之擬定,須注意下列各點:

    1. 測驗科目有課程標準或綱要、法律、法規及參考書籍者,應參照命題。無課程標準或綱要及參考書籍者,應就該科目之重要部分命題。均應註明出處及頁次,以備審查委員審閱。

    2. 試題之命擬,應注意知識、理解、應用、分析、綜合、評鑑等能力之測量。

    3. 試題應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必須重組文句,用字除解題所需要件外,宜力求簡明扼要,並避免模稜兩可之文字。

    4. 試題之難易及份量,應顧及測驗級別、應考者之資格、程度及應試時間。

    5. 試題中之專有名詞或術語,應採已被確認並普遍使用者;如係引自外文,應於譯名後附註原文,且以英文打字或以英文印刷體小寫書寫,以求清晰明確。

    6. 各科目測驗內容,已訂有命題比例者,依比例命題。

    7. 試題應於每道試題下註明題分,其未註明者,平均計算之。

    8. 試題文字應加標點符號。

    9. 解題過程須利用法規或計算者,應提示或附原條文或有關數據或計算用表,並於試題封套外註明。

    10. 解題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計算,應於試題封套及試題上註明。註明得使用電子計算器計算之科目,試題應要求詳列解答過程,並避免命擬測試記憶公式能力之試題。

  4. 試題命擬委員命題時,應使用定式題卡,以原子筆、鋼筆繕寫或打字(附磁碟片檔),並簽名或蓋章。

  5. 試題命擬委員於試題命妥後,應用定式封套密封,並加蓋騎縫章,交本委員會密送審查委員審查後,密封備用。

  6. 試題之命擬委員、審查委員及工作人員,應嚴守機密。如有洩漏,本會將永不聘任,並告知委員服務機構主管人員。

  7.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考試院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8. 本規則經本會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理事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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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財政能力證照測驗題型題庫要點


(95.2.25本會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訂定)
(95.4.15本會第2屆第2次理事會審議通過)

新條文 說明
中華財政學會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題型題庫設置及管理要點 要點名稱
一、中華財政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參照考試院「題庫建立及運用辦法」,並依據本會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特訂定本會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題型題庫設置及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闡明本要點之法源。
  • 參照考試院93.11.15.考台壹一字第09300094471號令修正公布之「題庫建立及運用辦法」。
  • 本會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有關實施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之…題型題庫設置與管理…由測驗委員會訂定,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之。」。
二、本會辦理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本委員會得視考試性質需要,決議使用題型題庫或另行命擬試題。
  • 規定本委員會得決議採取不同方式命題。
三、題型題庫之命擬、審查或更新,由本委員會遴聘具講師以上或具專業資格者成立題型題庫小組為之,並得視實施需要設常設題型題庫小組。
  • 規定題型題庫小組成員之資格。
四、各科目題型題庫小組置召集人1人,各科目之命題委員、審查委員均不得少於3人。各常設題型題庫小組,視需要分別置總召集人1人、副總召集人1人至3人、科目召集人每科目1人、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若干人,聘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必要時,得臨時增聘之;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改聘時以二分之一為原則。前二項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建置題型題庫相關報酬。常設題型題庫小組成員之職責如下:
  • 總召集人:
    • 綜理常設題型題庫小組有關事項。
    • 主持常設題型題庫小組會議。
    • 參與常設題型題庫小組試題之命題或審查。
    • 有關題型題庫試題疑義之諮詢事項。
    • 有關題型題庫之諮詢與建議事項。
  • 副總召集人:
    • 襄助總召集人。
    • 督導各科目題型題庫建置工作進度。
    • 參與常設題型題庫小組試題之命題或審查。
    • 有關題型題庫試題疑義之諮詢事項。
  • 科目召集人:
    • 主持本科目題型題庫建置計畫之設計、協調、統合事項。
    • 主持本科目常設題型題庫小組會議。
    • 擬提本科目常設題型題庫小組命題委員或審查委員參考名單。
    • 主持、分配或擔任本科目題型題庫之命題、審查事項。
    • 研提本科目題型題庫疑義之處理意見。
  • 命題委員:
    • 出席本科目常設題型題庫小組會議。
    • 擔任本科目題型題庫之命題。
    • 研提本科目題型題庫疑義之處理意見。
  • 審查委員:
    • 出席本科目常設題型題庫小組會議。
    • 擔任本科目題型題庫之審查。
    • 研提本科目題型題庫疑義之處理意見。
各科目題型題庫小組成員之職責,準用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
  • 規定科目題型題庫小組之召集人、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命題委員、審查委員之組成、聘任、報酬及職責。
五、各科目題型題庫試題之數量,術科試題應不低於每次測驗需用題數之10倍;學科試題應不低於每次測驗需用題數之15倍。各科目題型題庫用途及其所欲測量之知能、命題範圍、單元之擬定由各組命題委員或會同審查委員商定之。命題委員命題時,術科試題應附參考答案;學科試題應附標準答案。題型題庫試題均應註明來源出處及難易度。術科題型採申論題式或混合題式為原則;學科題型採選擇題式為原則。命題規則,由本委員會另訂之。
  • 規定術科與學科題型題庫試題之最低題數。
  • 規定命題委員命題之應遵守規則。
  • 規定術科與學科題型分配原則。
  • 有關命題規則,授權本委員會另訂之。
六、本會得邀請各財稅金融機關、各級學校、學術研究機構、職業公會、專業團體推薦具講師以上或具專業資格者提供試題,或自行蒐集有關資料,供命擬、審查或更新題型題庫試題之參考。提供試題人員提供試題資料時,準用前點第三項之規定。
  • 規定本會得邀請具專業及影響力之團體或機構推薦符合一定資格之命題委員提供試題。
七、題型題庫試題之審查,應於本會指定之場所辦理。科目性質特殊者,得採入闈方式辦理題型題庫試題之命題、審查工作。入闈命題、審查所需各種參考書籍及設備,由本會供應。入闈期間有關闈場安全及管理,依闈場相關規定辦理。題型題庫試題之審查,應分別就其形式、內容、難易、答案等各項為之。經審查淘汰之試題,應予銷毀。
  • 規定題型題庫試題審查及入闈方式辦理題型題庫試題之命題、審查工作時應遵守之規則。
八、題型題庫試題應依科目編製成套,或依單元編號保管。以電腦儲存題型題庫試題時,應就題型題庫用途、所欲測量之知能、命題單元及難易度等設定為屬性,供抽審試題之參據。題型題庫試題之使用,應於考試前,由委員會主任委員商同各組召集人或總幹事抽審之;必要時,並得就其內容予以調整,其調整處應簽章。
  • 規定題型題庫保管、儲存、使用應遵守之規則。
九、題型題庫試題經拆封或使用後,應登記拆封或使用紀錄及有關分析資料。前項經拆封後而未使用之試題,應再經審查方得使用。各類經使用後之選擇題式試題,本會得遴聘專家學者就其使用紀錄及有關分析資料,專案審議後擇優納入題型題庫。
  • 規定題型題庫經拆封或使用後之處理程序與應遵守之規則。
十、題型題庫專櫃至少設置兩套鑰匙,應由主任委員指定專人保管鑰匙,開、關專櫃應會同委員一人一起登錄使用人員及其事由、時間。以電腦處理題型題庫試題時,應將安全管制作業情形記錄備查。
題型題庫如採用印刷出版發行供考生考前研讀者,不適用前述第七點至第十點之規定。
  • 規定題型題庫專櫃存放、開、關應遵守之規則。
  • 原則之例外規定。
十一、題型題庫試題以3年更新一次為原則,但遇有考試科目內容更改或試題存量不足時,應隨時整編增補之。
  • 規定題型題庫更新及增補之規則。
十二、本要點由測驗委員會訂定,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 規定本要點審議、施行與修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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